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23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RHAP7R。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6852070B。
法定代表人:陈贺年,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8H7D252。
法定代表人:孟国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赵家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UWWNK8C。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