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56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伟业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沱南里17-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3385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伟业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伟业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伟业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