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于某与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1财保1号
申请人:于某,1972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申请人: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于某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8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850000元)。申请人于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850000元。
冻结期限: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