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华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光华电气有限公司、牛一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财保763号
申请人:河南光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翟益民。
被申请人:牛一萍,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代俊辉,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河南光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一萍、代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光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牛一萍、代俊辉银行存款9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光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牛一萍、代俊辉银行存款9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