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3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5日执行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新胜
审判员 郭俊勇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