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旭升字牌厂与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9273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旭升字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6MA2903XX7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大名桥**。
经营者:谢旭波,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长林,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666918192F)。。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法定代表人:张贤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涤尘、刘东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旭升字牌厂与被告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旭升字牌厂撤回对被告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旭升字牌厂承担。
审 判 员 阮佳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