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044号之二
原告:王国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长林,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666918192F)。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幢17层1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庆、杨涤尘,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国君与被告北京奥若拉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国君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02元,合计2027元,由原告王国君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柯亚顺
人民陪审员  唐伟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