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42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01民初7487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0.107756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