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6334号
原告: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幢17层1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东,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LG层(-201)LG-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芳,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景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