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588号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6幢12层办公1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业之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业之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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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高 瞳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 依 宁
书 记 员 范 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