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与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终字第02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俊迪,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624元,减半收取7812元。由上诉人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