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9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908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18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23年6月6日,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鑫柏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1866.67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