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2477号
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8楼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媛,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北东庄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律师。
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设计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处置,现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