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761880XK,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2号楼三层3188室。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北京大兴支行开设的账户0200××××9524内存款14081.47元至我院指定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奎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执行员  王可明
书记员  秦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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