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10083号
原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276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青天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2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青天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