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青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青天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财保55号

申请人:绍兴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街道马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增军。

被申请人:北京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孙友峰。

申请人绍兴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沙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