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315号之一
原告:沧州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明,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沧州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原告沧州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许桂芹
人民陪审员  曾卫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廖 颖
书 记 员  赖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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