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冀坤友(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312号
原告:中冀坤友(河北)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吉,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文,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7层809-1。
法定代表人:孙巨军,总经理。
原告中冀坤友(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冀坤友(河北)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冀坤友(河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蕊
- 1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