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833号
原告:山东新力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家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7层80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力达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力达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新力达泵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力达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