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470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后原告承担2173元。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九年四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