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325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其他不详。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笑,经理。
被告: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玲,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四层401、402。
负责人:李欣,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