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862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笑,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唐玲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