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862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笑,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唐玲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