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62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笑,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将超过审限,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系简单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唐玲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