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43号
申请人:上海***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2118室。
法定代表人:肖安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嘉利,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笑。
申请人上海***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上海***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8917.04元。申请人上海***发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17.04元。
案件申请费209元,由上海***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