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968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
法定代表人:闫笑,经理。
被告: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蒋华玲,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院**楼**X。
负责人:李欣,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博文
书 记 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