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696号
原告:北京诚成豪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北关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一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诚成豪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豪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和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诚成豪信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诚成豪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成豪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37元,由北京诚成豪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