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5855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层2-61。
法定代表人:郭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平,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475室。
法定代表人:叶小芳,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695273.55元;4、逾期利息以3695273.5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4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新机场综合服务楼酒店公共区域精装修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地点为北京市大兴机场区域内综合服务楼酒店,承包范围为包清工、包材料、包安全、包质量、包人工、包工期、包二次搬运、楼内清洁整理、垃圾清运、成品保护、脚手架等,还需配备深化设计师、合约人员等。合同暂定总价为300万元,工期为2019年5月25日到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该合同签订了北京新机场综合服务楼酒店公共区精装修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为200万元,本协议没有约定,按原合同执行,相对原合同增加及变更的约定以本协议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在2019年12月24日,在足额收到工程款及仅施工过半的情况下,恶意停工,煽动工人闹事,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损失。截止到2020年1月3日,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7469693.61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该项目的施工范围,其仅施工了一半。现原告根据被告所施工的范围进行了工程造价核算,该金额为3973073.75元,已超额支付3695273.55元。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本院核实,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齐伟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纪云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