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誉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锦弘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7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室1幢5410室。
法定代表人:陈超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锦弘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工业坊路16号(院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宏建。
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南路26号2层2-61。
法定代表人:陈吉存。
原审第三人:苏州骏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苏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明。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锦弘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骏盛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7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严拥军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