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9065号
原告:北京美新华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0层11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层2-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新华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新华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新华居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新华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