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88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885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错误,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工程转包合同》,但按照约定被上诉人只是应当负责供货及安装工作,且该供货和安装不应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设备安装工程”。综上,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涉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陕西榆林生活污水厂改造工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因此本案应由榆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陕西榆林市生活污水厂改造工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因此本案应由榆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杨胜利
审 判 员 冯佑贤
法官助理 白蕊瑞
书 记 员 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