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9463号
原告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已提交房租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签订《工程转包合同》时的住所地及现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经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院2、3号楼地下一层A167,但其未在该地址实际办公,其签订《工程转包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1A座0801室,后又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富尔大厦1505号。
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红玉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刘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