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7388号
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凯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