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科尔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民辖终5号
上诉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科尔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8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然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87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案涉项目不存在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建造工作,只是对的改造升级,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通辽市蒙牛乳业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承包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亦或是承揽合同应经实体审理认定,但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科尔沁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一审被告,且案涉合同履行地点亦为内蒙古通辽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办法为“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承包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为选择性约定,并未限制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国亮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董明华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记员 李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