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初11881号
原告: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18号楼7层702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望京SOHO塔3A座5层。
法定代表人:牛庆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建研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101500元;2、判令建研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建研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新绿公司与建研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就乌鲁木齐伊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水站除臭系统的制造、安装等事宜签订合同,新绿公司依约完成系统的制造、安装并验收合格,但建研公司尚欠101500元至今未付,故新绿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建研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蒋宅口82号南楼1-5层曹隆和宾馆407室,但并未在该地址实际办公,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望京SOHO塔3A座5层。故建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