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与何帮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182号 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2号万达广场12幢15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帮根,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