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182号
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2号万达广场12幢15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帮根,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