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2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鑫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久路469号院1号楼13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鑫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