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66号
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B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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