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0930号
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B86。
组织机构代码证5548802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整,由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