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龙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北京市冀衡发彩钢商贸中心、孙颜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衡民三初字第47号
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城县光明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福才,理事长。
被告北京市冀衡发彩钢商贸中心。
投资人孙颜鸿。
被告孙颜鸿,男,50岁,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周保华,女,46岁,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强亿兴压型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强。
被告北京鑫源盛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玲。
被告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金平。
被告北京和谐双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金峰。
被告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宝占。
被告北京银盛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金锁。
被告北京巨龙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淑贞。
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北京市冀衡发彩钢商贸中心、孙颜鸿、周保华、北京强亿兴压型板有限公司、北京鑫源盛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双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盛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巨龙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