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839号
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国,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丹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名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