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2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美和园东区2号楼109。
法定代表人:潘忠,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由于交房时必须要签订供暖合同,缴纳供暖费后才能收房,当时供暖公司在未取得《供暖备案》的情况下与我签订了供暖合同,并收取供暖费,这违反了《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直至一审庭审时我才知道供暖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供暖备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合同自签订之时就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2.我在庭审中一直坚持是没有供暖,而不是室温不达标,法院就此认定是错误的。3.在二审判决书第6页第十一行至第十七行中对我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予以确认,但电话录音中供暖公司人员称供暖阀门自始就没有打开过的证据没有采纳。4.由于该房屋供暖是靠顶部风机吹出热空气供暖,由于风机控制面板没有安装,风机是不能运转供暖的,在庭审中,我提到风机控制面板没安装的事实,供暖公司回应是开发商的问题,不是他们的责任,没有控制面板是无法供暖的,但判决书并未提到此部分。5.请再审法院调阅一审法官在现场取证的照片、录音、录像及该房屋左邻右舍的供暖状况,各房屋室内工作人员均反映的供暖不热状况,当时室温在12°C左右(附件照片为证)。该证据在一审法官处保存,并未作为证据使用。6.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退还我支付的 2016至2017年度供暖费15650.4元及违约金15650.4元。7.由于供暖公司同时起诉供暖纠纷为三个案件,另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自始没有与供暖公司签订供暖合同,未交纳过供暖费,一审判决另外两位当事人胜诉,驳回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由于我已签订供暖合同,交纳2016-2017年度取暖费,在同样的情况下,一审、二审驳回了我反诉请求和上诉请求。一审针对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时间地点发生的供暖纠纷,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是明显的错判。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称2016年至2017年供暖季***德公司未向其提供供暖服务,但是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要求***德公司返还其已交纳的该供暖季的供暖费,依据不足。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六 日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