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12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美和园东区2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潘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润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工业园A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彦,董事长。
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润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7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润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911.68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润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保险、证券、工商信息登记、不动产,结果显示均无足额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不经营,结案前三个月内二次报查,显示仍无上述财产无明显增加。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牛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