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拉思纳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2财保357

申请人: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娜,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拉思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士霞,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拉思纳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拉思纳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 552 953.26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9 552 953.2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马桥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拉思纳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 552 953.26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宏印

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汤 硕
书  记  员   籍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