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

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3562号之一
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果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召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四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博公司)与被告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金兆博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金兆博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2088元。
财产保全费955元,由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智耀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