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849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万森晟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9号楼8层803。
法定代表人:周广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凯华,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强亿发压型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