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林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代码:17246802-1。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学院路289号。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豪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