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97号

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山区友谊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3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水电路522号商2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21日签订一份《参建协议》,约定在本市中山北一路临广中支路鲁迅中学处建造11,500平方米(15层)长风大厦,原告以每平方米人民币4,000元价参建1,325平方米等。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参建款人民币265万元。因被告无资施工,致涉案项目停工至今,故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参建款人民币26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确签订过《参建协议》,亦确收到原告支付的人民币265万元,但原、被告名为参建,实为工程合作,且原告支付人民币265万元参建款实为带资施工性质,该款已投入工程中。现工程处于停工状态,被告无能力返还上述款项。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参建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参建被告北临广中路、东临中山北一路、西临广中支路、南临鲁迅中学处建造长风大厦,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月11,500平方米,拟建15层商住楼。原告若获得长风大厦总承包资格,将以每平方米4,000元参建价(买进)二层楼面,被告可在项目结构封顶后7天内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提出回购。被告负责项目建造、公建配套、办理房屋产权等手续。协议并对原告签约后三天内支付人民币30万元以及双方签订长风大厦施工合同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235万元房款等均作了约定。之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钱款人民币265万元,被告分别于1998年3月31日、1999年11月15日出具三张收据,证实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钱款。
另经审理查明,上述广中路以南、中山北一路以西地块商品住宅建造项目系由案外人上海申强房地产经营公司及被告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6日被批准立项,后案外人上海申强房地产经营公司及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于2000年12月29日取得上述地块上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双方所签订的《参建协议》、付款凭证、收据、庭审笔录、相关证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原告与被告签订《参建协议》后,至今未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的参建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参建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参建款返回给原告,对于签订上述无效的参建协议,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辩称参建款已投入建设项目无法返还一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1日签订的《参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65万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蕾
代理审判员王珍
书记员宋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