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艳蔚,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市体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市体校反诉原告康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康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市体校的委托代理人***、沈艳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力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9日签订了《室内游泳馆大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07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留有工程款5%的保修金即72,229.45元在被告处,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退还原告。但经多次催讨,被告未予退还。直至2010年1月,被告邮寄给原告一份其请其他公司进行保修的《工程审价报告书》,其中的保修费用为72,143元,意在告知原告保修金不予退还。原告针对该报告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认为其中的项目及范围不属于原告应保修的范围,被告这次保修系对原告承建的重新改变,与原告承建项目时的设计及要求完全不同,此费用不应从保修金中支出。原告是完全按照合同及招标书上被告指定的设计、材料进行施工。且在施工中,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其指定的面层涂料(凯丽6100改性刷墙宝)今后会引发霉变等问题,但被告不予采纳,反而强调必须按其设计及指定材料施工,否则追究合同责任。现出现问题后,被告只能改变其原设计和用材。对于这种变更设计和材料后的改建,包括在改建中对原设施的损坏,所有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保修金72,229.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要求被告返还保修金64,529.45元。
被告市体校辩称: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保修义务,导致被告只能找第三方进行修理,所产生的修理费应当由原告负责。对原告提出的涂料问题,事实上是原告使用方法不规范,规范使用的部分并未产生问题。被告是在原告预留的保修金范围内进行维修,维修内容也是在原告施工范围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反诉原告市体校诉称:2007年7月,反诉原告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将游泳馆大修工程交于反诉被告承建,在投标函中反诉被告承诺如不能按时完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将共承担10%的违约金。反诉被告自承接工程后,一直拖延工期,不按规范要求操作,存在偷工减料等现象,反诉原告及监理方多次要求其整改均无果。2008年初,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按合同约定前来修理,但反诉被告置之不理,反诉原告只得请其他公司修理,并支付了审价费及修理费。至今游泳馆仍存在多处问题未修理。故反诉请求:一、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44,887.50元;二、反诉被告支付维修费13,613.50元;三、反诉被告对游泳池坡顶防水层、大、小浴室平顶防水层、天沟防水层破损、开裂问题、二层大、小浴室、卫生间等地面弹性防水膜损坏问题、马赛克、耐水石膏板吊顶、外墙涂料脱落问题、灯具损坏问题继续承担保修义务。
反诉被告康力公司辩称:反诉被告在工期和工程质量上均没有违约,工期经过双方确认进行了延期,工程质量也都经过被告的认可。维修费不是因为反诉被告施工质量造成的,而是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支付。反诉被告同意对屋顶防水层进行维修,其余项目或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故不同意维修。
经审理查明:市体校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市体校室内游泳馆大修工程进行招标,康力公司于2007年7月9日提交《投标文件》,其中载明:如不能按时完工,属合同违约并愿意承担5%的合同违约金;如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标准,属合同违约并愿意承担5%的合同违约金等。2007年7月13日,康力公司中标。2007年8月9日,康力公司与市体校及采购中心签订《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室内游泳馆大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康力公司承包施工市体校室内游泳馆大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9月28日;合同价款为1,448,875元;保修金额为合同结算总造价的5%,保修金扣留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市体校应在保修金扣留期限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康力公司(利息不计),不足部分由康力公司交付等。合同签订后,康力公司进行了施工。2007年12月3日,康力公司与市体校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确定竣工日期变更为2007年12月30日,原因为项目交叉施工、工期需要延期。同月5日,双方就上述竣工时间变更再次签署《合同变更情况说明》。2007年12月30日,系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嗣后,市体校就工程出现的问题要求康力公司进行维修,原告认为部分问题不应由其承担保修责任。2008年7月2日,康力公司向市体校出具《工程联系单》,表示:对于确因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康力公司确保按要求修理完成,至于由于市体校使用不当、维护不力及决策偏差等原因导致应由市体校承担责任的质量问题,请市体校于7月10日书面确认康力公司提供的修理方案等。2008年9月18日,康力公司致函市体校,表示:因设计原因,游泳馆天棚涂料褪变及小浴室天棚因大量凝结水凝固而产生破坏,因市体校对重新修复施工的方案至今未确定,结合上述区域现处于使用期,目前无法施工,康力公司将待市体校书确认修复方案且安排可施工时段后积极配合完成修复工作。2008年10月13日,系争工程经审价审定造价为1,444,589元。2008年12月29日,市体校向康力公司出具《通知书》,表示:市体校于2008年11月17日将《工程返修工作联系单》通知康力公司,康力公司迟迟没有返修,现再次通知康力公司(返修项目清单附后),在2009年1月8日至10日完成清单内各项目返修,如在安排时间内不能完成返修事项,市体校将派员解决修理,返修费用由康力公司负责等。因康力公司未对上述《通知书》进行回复,市体校另行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经审价审定为72,143元。2009年12月10日,系争工程报上海市虹口区建筑业管理署竣工备案。康力公司现因催讨工程保修金无果,遂诉至本院,市体校亦提起反诉。
另查明:2007年12月17日,市体校支付环境检测费4,000元。2009年12月21日,市体校支付维修工程审价费2,0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变更表、合同变更情况说明、工程联系单、函件、审价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康力公司与市体校等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双方对部分问题是否应由原告承担保修责任存在争议,但对于争议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康力公司表示部分已进行修复、部分因市体校未提供方便而无法修复,鉴于康力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故可认为康力公司未履行其保修义务,其现要求市体校支付保修金及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市体校要求康力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双方已变更合同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系争工程也于该日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市体校要求康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市体校要求康力公司支付维修费13,613.50元的诉请,首先,该项请求中包含了环境检测费和维修工程审价费,市体校要求康力公司承担该两笔费用,缺乏依据;其次,因双方对相关维修项目是否属于康力公司施工质量存在争议,而市体校经本院释明后仍不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故市体校要求康力公司承担该维修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市体校要求康力公司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的请求,由于市体校未申请鉴定,故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但因康力公司同意对屋顶防水层进行维修,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0日内修复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室内游泳馆坡顶防水层、大、小浴室平顶防水层、天沟防水层破损、开裂问题,修复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返还保修金64,529.4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告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反诉要求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4,887.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被告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反诉要求原告上海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3,613.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21.72元,由原告康力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60.01元,由原告康力公司负担25元,被告市体校负担1,73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琼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