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回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胡荣春,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王家屯中巷东三条11号。
法定代表人:胡荣春。
被申请人:胡润姿,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胡美姿,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胡婷,女,汉族,职业不详,驻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胡润剑,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荣春、***、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润姿、胡美姿、胡婷、胡润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了(2019)京0115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胡荣春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68.5%的股权;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21%的股权;被申请人胡荣春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被申请人***、胡润剑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被申请人胡润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被申请人胡润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胡荣春所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68.5%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21%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荣春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xxx房屋(产权证号:京xxx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产权证号:xxx号)的查封;
五、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润剑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产权证号:xxx号)的查封;
六、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美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xxx号]的查封;
七、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润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