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027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 200 000元、借款利息136 000元、逾期利息269 500元、案件受理费9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5 787.92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 200 000元、借款利息136 000元、逾期利息269 500元、案件受理费9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35 787.92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旌辉